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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辩证法

辩证法回答“世界是怎样的”的问题。

辩证法有两大总特征,五对范畴,三大规律。

两大总特征:①普遍联系;②永恒发展

五对范畴:讨论联系和发展环节上的逻辑。①原因和结果;②现象和本质;③内容和形式;④可能和现实;⑤必然和偶然

三大规律:在两大总特征的基础上,探讨事物发展的原因、状态、方向、归宿的问题。

①对立统一规律:探讨联系的内容、发展的原因和动力;

②量变质变规律:讨论发展的形式和状态;

③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过程和趋势(方向和归宿)

辩证法的两大总特征

一、两大总特征——普遍联系

(一)联系的含义

联系的概念: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辩证法观点:联系是以区别为前提的(选择)

(二)联系的特点

1、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是主观臆想的

2、普遍性:

(1)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结构性,其内部各部分是有联系的

(2)任何事物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联系之中

(3)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个事物都是世界联系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

3、多样性:世界上的事物是多样的,因而事物的联系也是多样的

4、条件性:

(1)条件对事物发展和人的活动具有支持或抑制作用

(2)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人们可以努力创造出事物发展所需要的条件

(3)改变和创造条件不是任意的,必须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两大总特征——发展

(一)发展的含义和实质

1、发展的概念:概括一切形式的变化就是运动,运动变化的趋势是发展

运动就是变化,变化就是运动

注意

运动=变化>发展。运动有前进的后退的,变化有好的和坏的,发展仅指好的。 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发展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发展是永恒的,在大趋势下,事物是发展的。

2、发展的实质:发展是前进的、上升的运动,事物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二)新、旧事物的关系

1、概念

新事物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程的东西;旧事物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

新事物和旧事物的区分与时间没有关系。不能说新事物一定产生于旧事物之后,但能说新事物往往产生于旧事物之后。

2、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因为:

(1)新事物具有新结构,适应新环境

(2)新事物是旧事物的改良,吸收了旧事物的优点,并增添了新内容

(3)新事物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收到群众拥护

(三)过程的观点

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

一切在历史上产生的都要在历史上灭亡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注意

关于过程的观点,就把握一个核心:世界是永恒发展的,世界上的一切都是过程

辩证法的五对范畴(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

探讨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环节上的逻辑问题

一、原因与结果

1、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

①原因是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

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

因果是前后相继,但前后相继不一定就是因果

2、关系:对立统一

(1)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在既定的范围(一定条件之下),因果的区分是确定的

(2)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

(3)原因和结果相互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中

(4)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有其因必有其果”说法错误,违背了复杂多样;“有因必有果”说法正确

3、方法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二、必然性和偶然性

1、概念:必然和偶然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灭亡不同趋势的范畴(不重要)

必然: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会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趋势

世界上任何一件事情的发生既是必然又是偶然,是必然和偶然的辩证统一

2、关系:对立统一

(1)相互区别:

①它们产生和形成的原因不同,必然产生于内因,偶然产生于外因;

②它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必然表现比较稳定,偶然不稳定;

③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对发展起决定作用,偶然起影响作用

(2)相互联系:

①必然寓于偶然之中,通过大量偶然表现出来;

②偶然背后隐藏着必然,偶然受必然的支配,偶然是必然的表现形式和补充;

③必然和偶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方法论:我们要重视事物发展的必然,把握事物发展的总趋势,又要善于从偶然中发现必然,把握事物发展的机遇

三、可能性与现实性

1、含义:可能和现实是揭示事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相互关系的范畴(不重要)

可能: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

现实:是指相互联系着的实际存在的事物的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趋势

2、关系:对立统一

相互区别:未来潜在与实际存在

相互联系:

①现实蕴藏着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断产生出新的可能;

②可能包含着发展为现实的因素和根据,条件成熟时就会成为现实

3、区分可能和不可能

在现实中是否有依据:

有→可能性,没有→不可能性

依据是否充分:

充分→现实的可能,不充分→抽象(潜在)的可能

4、方法论:要求人们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注意分析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应对不利情况的准备,尽量实现好的可能(了解即可)

四、现象和本质

1、含义: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相互关系的范畴(不重要)

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人们可通过感观感知

本质: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根本性质,只有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

现象:比较表面;本质:需要思考

2、关系:对立统一

相互区别:

①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本质是一般的、普遍的;

②现象是多变的,本质是相对稳定的;

③现象是生动、丰富,本质是深刻、单纯的;

④现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

假象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是物质被扭曲后表达;而错觉不存在

相互联系: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任何现象都从一定方面表现着本质,真相和假象都是本质的表现

3、方法论:

正因为现象和本质是统一的,所以我们能够通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同时又因为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的,所以我们不能停留于现象,而必须通过现象揭示本质。

五、内容和形式

1、含义:内容和形式揭示事物内在要素同这些要素结构和表现方式的关系范畴(不重要)

内容:是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方式

2、关系: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形式,任何形式也都有内容。没有无内容的空洞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纯粹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形式适合内容,对内容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形式不适合内容,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3、方法论:既要重视内容,根据内容的需要对形式取舍、改造、创新;又要善于运用形式,发挥其积极作用,创造必要的形式,适时地抛弃与内容不相适应的形式

辩证法三大规律(重点)

一、对立统一规律

回答了事物联系的内容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1、对立统一规律解释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

2、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3、对立统一规律提供矛盾分析法,它是对事物辩证认识的实质

4、是否承认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对立的实质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论述题重点)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

1、同一性和斗争性辨析

矛盾之间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每时每刻都同时存在的

同一性概念: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对立统一就是矛盾

同一性指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

相互依存:没有一个就没有另一个,矛盾双方不能单独存在。

相互贯通:矛盾双方能够相互转换。

斗争性概念: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斗争性按照激烈程度可区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激烈的称为对抗性,不激烈的称为非对抗性。

2、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对立统一

相互联系: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的、相辅相成的,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

相互区别: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3、方法论意义:

“看问题要一分为二”;

“求同存异;批判地继承”;

“事物之间会相互转化”

(三)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原理(论述)

1、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为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

(2)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能够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得到发展

(3)矛盾双方彼此相互贯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彼此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同一性并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

2、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

(1)矛盾双方的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为对立面的转化、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

(2)矛盾双方的斗争促使矛盾双方的地位或性质发生转变,是一种矛盾统一体向另一种矛盾统一体过渡的决定性力量,实现事物的质变

3、方法论原理: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还表现为“相辅相成”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1、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概念

普遍性(共性):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事物在矛盾中运动。

特殊性(个性):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2、关系

相互区别:矛盾的共性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有条件的、相对的

相互联系:现实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是和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不包含普遍性的事物是没有的。

3、方法论意义: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矛盾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矛盾问题的精髓);

“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因地制宜”

(五)矛盾的不平衡发展原理

1、概念:

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

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

2、原理:矛盾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3、方法论意义:

“两点论”:不仅要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而且要看到矛盾双方的统一;不仅要看到矛盾体系中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还要看到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

“重点论”:着重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抓关键、看主流

理解

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

二、量变质变规律

回答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形式和状态(怎样发展)

(一)6 个概念

1、质:是一事物成为其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回答“是什么”)

认识质的意义: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

2、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回答“怎么样”)

认识量的意义: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只有正确了解事物的量,才能正确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同质的事物由于数量不同,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同

3、度:是保持事物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范围。度的两端叫作关节点/临界点

4、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变化,体现了事物发展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5、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二)质变和量变的关系:对立统一

相互区别:量变是不显著的,质变是根本的、显著的;量变是连续的,质变是飞跃的,体现了连续性的中断相互联系:

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激变论:夸大质变,否定量变。认为变化可以直接飞跃。

②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水滴一定会石穿”是正确的。庸俗进化论:夸大量变,否定质变。认为量变会一直发生,但不会引起质变。

③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

在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量变中的质变是量变,质变中的量变是质变

(三)方法论原理

1、理论上的方法论:夸大质变导致激变论,夸大量变导致庸俗进化论

2、实践中的方法论:适度原则;对“新发展阶段”的认识;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方面,当事物发展处在准备阶段时,要踏踏实实做好日常工作,为未来重大改变作准备;另一方面,当质变来临时,要果断、不失时机地抓住机遇,促成质变,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回答了事物发展的最终方向和归宿(往哪里发展)

(一)辩证否定观

1、概念

(1)肯定因素:维持现成事物存在的因素

(2)否定因素:是促使现成事物灭亡的因素

每一个事物都既有肯定因素又有否定因素

(3)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

①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形而上学:否定是外在力量对事物进行消灭

②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

③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

④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是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要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形而上学: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

(二)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的辩证发展就是经过两次否定、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周期。其否定之否定阶段仿佛是向原来出发点的“回复”,但这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是“扬弃”的结果

注意

A→B→A’,自己变成不是自己,再变成更好的自己——三个阶段两次否定

(三)方法论原理

马克思主义认为万事万物是螺旋式上升的

1、理论上的方法论

只看回归,不看发展:循环论(一直循环)

只看发展,不看回归:直线论(一直上升)

2、实践中的方法论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是指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自然中本来就存在的辩证法)

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人头脑中的辩证法,是一种思维方式)

主观辩证法反映客观辩证法,而唯物辩证法和唯心辩证法是对和错的关系,不要混淆、注意区别

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形式;主观辩证法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